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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务数据共享条例》8月1日起施行,这些重点值得关注!
近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正式发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政务数据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怎么理解政务数据共享
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政务数据分类:
(一)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三)不予共享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责任划分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协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政务数据如何管理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1)目录编制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2)目录发布
政府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向政府部门通告。
(3)动态更新
政府部门应当对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丰富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政务数据质量,依法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政务数据如何收集使用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政务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支撑。要求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原则上不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
如何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安全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务数据过程中发生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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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安全共享